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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科学大学章程

时间:2021-03-25 10:53:00      来源:本站    点击:

广东社会科学大学章程

2021年1月15日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社会科学大学设立于1984年,是由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创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成人高等院校。2018年1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成建制划转省教育厅管理。

30多年来,广东社会科学大学顺应改革开放后社会对各类人才的紧迫需求,依托社科界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的优势,通过灵活的办学模式、创新的教学方法,积极探索成人教育新路子,培养了各类应用型人才数万人,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赞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社会科学大学,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Social Science University。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4号之二。学校有广州市黄华路校区、广州市同德围校区,主校区为广州市黄华路校区。学校网址为www.gdskd.edu.cn。

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教学活动;

(五)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六)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确定收入分配方案;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八)依法自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成人高等院校。学校设有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旅游管理、物流管理、金融管理、商务英语、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等10个专业,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校的任务是进行人才培养、开展社会科学研究、提供社会服务及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支部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把握成人教育特点,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逐步扩大部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部门教学管理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支部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支部根据上级机关党委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学校党支部对设立支部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领导学校事业发展和各项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支部自身建设;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二节

第十一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标准,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对校长和学校党支部负责。

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提议修订学校章程;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副主任以上人员组成,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有关部门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可由学校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决定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指导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就学校事业中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资源配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等事项下设科研与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师资建设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关于专业建设、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讨论教学竞赛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方案;

(六)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七)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八)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九)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教职工组成,委员人选由各部门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7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师德师风建设规划、考评体系。

(二)统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提升工作,负责全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的制定、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与指导。

(三)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先进人物评选、师德典型宣传等活动。

(四)引导教职工自尊自律自强,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争做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和为人师表的好老师。

(五)负责把师德师风建设同教学、科研工作紧密结合,按师德规范组织教学,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六)负责师德师风自查、巡查、监督和信访受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师德培训、考核,师德师风评价和建立师德档案工作。

第六节 教职工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七节 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支部、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教务部、总务部和学生管理部。

(一)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在学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文秘、会务工作。综合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督办学校决定事项的执行;草拟学校重要文稿;办理文件送阅、传达、保管、保密工作;收集并整理学校各类档案文件及机要文件;学校网上信息的发布;负责行政会议的会务工作。

2)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审核各类报销票据。

3)人事劳资管理。全校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聘任管理;制定各种符合我校实际的人事劳资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处理劳动合同,落实各种福利政策;全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管理;全校退休人员管理;学校各类证书的年审与换证。

4)行政管理。车辆管理、调度和维护,司机的日常管理;外事、接待等工作;文件收发;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与管理等行政事务。

5)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行政秘书、师资管理、财务助理及司机等岗位。

(二)教务部

教务部是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组织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健全教学管理机制,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主要职责是:

1)教学管理。制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日常教学运行的调度,安排教室,聘任任课教师及课酬管理;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调配师资,完成教学任务;考务管理和成绩管理;外聘教师及管理;与教育厅、兄弟院校的联系。

2)招生工作。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3)教学科研。推进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

4)组织全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5)联系教学合作单位。

6)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设主任、副主任、教研人员和教务管理员等岗位。

(三)总务部

总务部是负责学校后勤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后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课室配置和管理;计算机室、网络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外租课室、外租办公用房管理。

3)后勤服务。各校区各种费用的收缴;学校各种生活设施的管理;学校机电设备和用水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学校外聘物业公司的跟踪管理;全校报刊杂志的征订。

4)工会组织与活动。

5)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设主任、副主任、管理员和技术工等岗位。

(四)学生管理部

学生管理部是负责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学籍管理。办理各种学籍注册和变动事宜,审核、办理学籍证明;学籍档案管理。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选和报批各类奖学金和表彰工作,学生违纪处理;组织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收集和反馈学生思想动态,协助教育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办理学生编班、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工作。

3)团委工作。主持团委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团组织,负责与上级团组织的沟通与协调。

4)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设主任、副主任、学籍管理员和班主任等岗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其它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支部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为学校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才成长、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贯彻“以生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宗旨,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成人高等教育特色,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建立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学校探索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四位一体”的合作办学形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已有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规模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三十八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十九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技术服务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优秀教师。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训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改革和实践,要求教学部门和教师开展校企合作,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第二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一节 教职员工

四十八 学校教职员工由事业在编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五十二条 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称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节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支持学生开展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成才,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学和减免学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通过校长接待日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违纪违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校企合作中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学校基本情况、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政府、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和学校等联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经校教职工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支部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本章程的修订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支部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