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科学大学教学点巡考制度
广东社会科学大学教学点巡考制度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障学生学习的有效性,提高教学点的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对本校成人教育学生考试采取巡视巡考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巡视和考试巡考工作,严格教学管理,严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考工作管理要求
1、巡考人员由教务部教师及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2、根据各教学点的教学安排或每学期期末考试、补考、毕业前补考等进行巡视巡考,巡视、巡考人员由教务部委派,人数视教学点的时间安排、考试规模和考场分布情况确定。
3、巡视、巡考人员应认真履行巡视、巡考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巡考人员工作职责
1、明确工作要求。掌握教学考试管理的相关要求,了解教学、考试、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的总体情况,认真执行巡考任务。
2、坚持以身作则。巡视、巡考人员须按时到达各考场进行巡视,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全面巡视考试总体情况,坚守岗位,尽心尽职,严于律己,秉公办事。
3、严格检查监督。认真检查教学点、考场是否按要求安排教学和辅导、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是否迟到、早退、不参加监考以及中途离岗,对执行情况不好的要及时批评、指正;巡视教学过程中的学生学习情况,检查考试过程中考试纪律情况,重点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带证件参加考试、有无作弊行为、考场秩序是否良好等。对违反监考纪律的现象给予严肃批评、及时提醒和指正。
4、对教学点的教学过程监督,严肃考场纪律。严把考纪考风关,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巡视、巡考人员应不间断进行巡视,监督教学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与维持考试秩序,及时发现、纠正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和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违纪问题和情况。
5、规范有序工作。巡视、巡考员在每次巡视、巡考结束后如实填写巡视情况,巡视结束后将巡视情况或《巡考记录单》(见附件)签字后交回教务部。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巡考记录单
(20 学年第 学期)
巡考内容 | 巡考情况记录 |
巡考教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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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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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布置 (考生座位安排是否合理、考生携带物品是否集中放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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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卫生 (地面、桌面、讲台、黑板、桌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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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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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情况 (监考人员配备是否到位、是否在岗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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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违规情况 (注明违规姓名、班级、 学号及违规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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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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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考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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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交学校教务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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