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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制度

广东社会科学大学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1 10:43:4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广东社会科学大学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2022年5月修订)

 

为适应继续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加强我校校外教学点(简称教学点)的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我校合作办学健康、有序、稳步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6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报 2014 年成人高等教育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粤教规函〔2014〕167 号),《关于做好2017年广东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17]1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根据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点是指学校设立在省内校外其他教学单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生源、协助招生,开展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教育机构。

第二条 教学点统一命名为“广东社会科学大学XX教学点”,总数一般不超过20个。

    第三条 教学点实行“一年一审”,学校与教学点按“一届学生签订一次协议”的要求合作办学。

第四条 教学点接受广东社会科学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广东社会科学大学负责,同时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教学点必须注重办学信誉,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共同维护广东社会科学大学的社会声誉。

第五条  在办学过程中,教学点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继续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广东社会科学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校外教学点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学点由学校教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教学点设立

第七条  教学点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教学点的设立应根据社会需求、生源实际、管理有效等因素合理布局。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目标明确。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熟悉办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认真按要求履行办学责任;

2、办学资质合法。具有属地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教育服务资格;民办教育机构持有属地办学许可证;个人、非法人单位、不具备办学资质条件的机构、中介机构不得设立教学点;

3、办学条件较好。综合实力较强,办学环境与条件较好;具备与在读学生规模相匹配的固定教学场地和实验、实习条件;各类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教学与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教务、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相对稳定的教师和教学管理队伍;教学和管理认真、严格、规范,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投入;

5、能够组织较充足的生源,每年的招生人数能够达到单独成班的规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八条  教学点的设立程序。

(一)提交申请。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等;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概况、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

3.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办学资质证明复印件等。

(二)资质审核。由学校教务部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法人资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考察考评

     1、由教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如实填实《广东社会科学大学校外教学点考察情况简表》 ;

     2、对提交申请的单位进行考核;

    (四)拟定名单。教务部考查小组将考核优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初拟为下一年度合作办学单位。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教务部将考核优秀的申报单位提交办公会议审议。

(六)公布并签约。通知并与其签订校外教学点办学协议和规范管理责任书后,正式开始合作。

第三章 协议与签署

第九条  教学点协议书由教务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起草。

第十条  签署校外教学点协议书。校外教学点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教学点留存2份,广东社会科学大学留存2份。

第十二条  双方都有自觉遵守和执行协议的义务。在协议执行的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政策调整、招生计划变更、生源情况变化等因素影响而发生不可预见变化的情况,双方可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在合作办学的过程中,校外教学点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在规定外乱收费等违规违纪现象。如出现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等重大问题,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可单方面终止协议,由此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校外教学点承担。

第四章 合作办学中的职责

第十四条  广东社会科学大学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及时将有关内容传达各教学点,发挥主导、监督与服务作用;

(二)制订招生与宣传计划,全方位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根据教学点办学条件和生源组织情况,发布年度招生信息,编报年度招生计划,协调完成招生录取;审核聘用派遣授课老师、教学点重要管理人员资格;

(三)制订培养计划和教学规范,对教学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提供或协助制定开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并对培养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评估;

(四)定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为确保教学质量,依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地对教学过程进行抽查、督查;对学生投诉进行专项调查;

(五)负责学生学籍、成绩及档案管理工作,为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办理、发放毕业证书;

(六)每年主持召开教学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交流,研究解决问题。听取意见建议,交流信息,改进工作;组织培训提高办学点教师及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七)对违反规定或教学管理不善、办学质量差、社会反映强烈的教学点,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整改达不到预期要求的教学点,有权终止合作办学协议。

第十五条  教学点主要职责。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按照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及属地主管部门的要求,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注重社会效益,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供良好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确保能够正常开展有关教学管理活动,营造良好学习环境;                

(二)选派思想素质好,管理能力强,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或干部负责教学、教务及学生管理工作;授课老师有关资料须报学校教务部备案。严把任课教师关,严守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杜绝上课教师利用课堂进行违背意识形态安全要求的言行发生。教学点法定代表人是教学点意识形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三)按照广东社会科学大学批准的招生专业、形式、层次等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得发布或提供虚假不实的信息,招生宣传的区域、专业、教学开班地点均须经授权后方可实施,必须为学校提供考生的准确信息;协助学校做好录取、注册、注销等事宜;

(四)严格依照广东社会科学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每学期开学上课前,须将课程表报教务部备查;各教学点在每学期开学4-5周内负责收集授课教师的上课讲义和课件,并接受教务部检查;严格学生考勤管理,维护正常课堂秩序;同时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格执行学校考务有关规定,及时报录学生成绩;考试试卷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学籍异动,休、复、退、转学等变更申请、学生奖惩、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等事宜;

(六)确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和财务安全,并承担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及时稳妥地处理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现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协调和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对待和处理学生投诉事件;

(七)遵守国家财税制度,认真履行合作协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办学基本投入,严禁私设名目乱收费;各校外教学点应于每年12月底前协助通知新生报到注册,学费全额由学生本人转账至学校收费专用账户;

(八)配合学校做好评估检查、专项调研、学生投诉核查等各项工作;

(九)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对教学点进行考核。

(一)方式。采用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

(二)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执行、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

(三)考核等级。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通过学校或微信工作群公布。

(四)结果运用。优秀者给予表彰、不合格者终止合作办学。

第六章  教学点的终止与撤销

    教学点在办学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根据违规程度实行口头警告、限期整改、限制或暂停招生。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对进入整改程序的办学点和撤销的办学点将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次年合作办学:

(一)       办学指导思想出现偏差,未按照《规范办学责任书》要求办学,存在明显不稳定因素,对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力;

(二)       存在虚假宣传、超出授权区域或专业招生等违反规定行为;

(三)       不按要求执行教学计划,考务、成绩、学籍管理混乱,学生投诉较多;

(四)       使用盗版教材或违规使用教材;

(五)       违反规定乱收费;

(六)       以教学点名义从事超出合作协议规定的活动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次年合作办学,

情节严重者,撤销合作办学资格:

(一)办学指导思想错误,经整改仍然出现发布虚假信息,严重违规办学,造成严重事件和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       长期不认真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教学与管理中弄虚作假,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办学水平评估不合格,在整改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       经整改仍然出现乱收费现象;

(四)       因生源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办学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愿或不能履行协议的;

(六)       校外教学点提出撤销申请并经学校同意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社会科学大学负责解释。

 

终审:Gdshkx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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