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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1 10:51:5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0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

(一)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具有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学籍,或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曾具有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学籍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顾问、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申诉申请表;

(二)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三)申诉申请书,包括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六)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七)本人签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二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3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或送交人在《复查结论书》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两名以上在场见证人(学生代表)签名,即视为已送达。已离校的,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送达人在送达人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难以联系的、或者用上述方式送达无果的情况下,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30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同意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在30日后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15日内,向广东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复查决定书应当抄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方式及范围与复查结论书相同。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六人及以上。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开除学籍、退学处理除外)。

 

终审:Gdshkx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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