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5月20日修订)
一、入学与注册
(一)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五)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报名表、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等资料。
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生管理部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者中途退学时,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学校对入学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学生不得擅自更改相关数据资料。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20年入学的班级,简称为“20级”。学号由学校统一制定。学号共14位数字,例如:20613060101001,前两位是级别,第三位是培养层次(专科),第四位学习形式(脱产或业余),第5至9位是专业代码,第10至第11位是班号(01),第12至14位是自编顺序号。
二、成绩考核
(六)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教务部规定。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的考核办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实际学业水平。
操行方面,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鉴定,采取写评语的方法进行鉴定。
(七)考核办法。每学期和每学年结束,学校按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查。
凡缺作业和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业余学习的在20% 以上者、脱产的在10% 以上者、请假超过本课程1/3时数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由本人申请、原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学校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的,可以补考,成绩按照补考规定处理。长期不经请假不到课,学年累计缺考6门或以上、学年正考成绩每科不超过60分的,予以留级处理。留级要缴纳新一年全额学费和住宿费。经常不到课,学科成绩补考3次或以上的,予以学科重修处理,该科跟下个学期他班上课。重修缴纳该科学年全额重修学费和住宿费。
(八)学期总评成绩中,期末考试占70% ,平时成绩占30% 。
平时成绩包括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平时作业等综合评定。
考查科目的成绩,按学生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记载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每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成绩记“补考及格”和“补考不及格”。
(九)学生对教师已评定的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可以经教务部同意后查阅试卷。
(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传阅、接收信息等作弊行为,及协同者,该科考试成绩记为“0”。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教务部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可以在补考期间进行,成绩按实分记载。该科正考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十一)学生每学年做一次个人学习总结,班级、学校进行学业操行鉴定作为毕业鉴定的依据。学生毕业时要做毕业鉴定。
三、留级、转专业与转学
(十二)学年累计超过所学课程一半以上(含一半)考试科目不及格者,脱产学习的应予退学;业余学习的应予留级。无级可留的(指本校下届无相应专业班)可作退学处理。
(十三)在校学生原则上不能办理转校或转专业。个别因工作调动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本人应填写相应申请表,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十五)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转出学校公示无异议的,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或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休学与复学
(十六)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十七)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十八)学生休学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相关休学申请表,确定休学时限,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年限最长为一年,此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休学一次。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作退学处理。
(十九)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教务部审查批准后编入新的班级。申请复学时,须有原医院出具相关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并按照我校学生管理部制定的复学申请表格填写。
五、退学
(二十)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十一)退学学生,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六、纪律、考勤
(二十二)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定的制度。
(二十三)学生上课、考试、实习等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四)学校对政治思想、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对于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记录到学生档案中。
警告、记过的学生,一年内如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本人可以申请撤销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如有明显进步,可撤销其处分。
(二十六)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处分须由学校一级批准。
八、学生更改身份资料
(二十七)学生入学注册后,以教育部信息管理平台下载的数据为准进行新生数据核对确认。学校据此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毕业证书。
(二十八)核对信息时如出现以下情况,可予以更正:
1、因姓名出现冷僻字或改名;
2、身份证号码从15位升至18位(此项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对即可);
3、因成人高考填写有误而造成身份证号码错误的;
以上更正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复核);
(2)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如更正身份证号码);
(3)地级市公安局人口信息中心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
(二十九)身份证号码正常以外的变更、出生日期的变更,这两项不予办理更改。
(三十)符合更改身份资料的学生,填写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学生基本信息更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学生管理部办理。学校只按照规定受理当年入学的学生更改身份资料的申请。
九、毕业、结业、肄业
(三十一)学生入学后,如实填写《学籍卡》及《毕业生登记表》并存档。
(三十二)学生学习期满,学完计划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十三)学生毕业前如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两次(作弊者除外)。补考应参加同专业后一届相同科目的学期考试。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换发日期。
(三十四)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三十五)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20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届”。
(三十六)学校对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以及学籍档案只颁发一次。学生因某种原因遗失毕业证的,不能补发毕业证书,可以办理毕业证明书。
十、学业证书管理
(三十七)学生管理部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八)学生管理部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三十九)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十)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学生申诉
(四十一)学校教务部及学生管理部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四十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十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四十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四十六)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十七)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处理申诉或者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八)本《规定》若有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之处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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