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教育学分成绩认定和转换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成绩认定和转换
(一)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二)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我校学习,他校某门或者多门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我校学习某门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且学分、学时不少于我校规定的学分、学时,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经批准可直接转换成我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条 低一级学历的学分成绩认定和转换
(一)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二)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或同等学历进入我校学习,原所学课程中与我校课程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的,学生该课程成绩75分以上,经批准可转换成我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成绩按低一级学历课程成绩的80%计算。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以课程为基础,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自学考试大纲与我校教学内容相关度80%以上,不分学历层次,经批准可直接转换成我校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条 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在线课程学习证书是指在国内外主流开放课程学习平台获得的学习证书;
(二)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三)在线课程学习与我校相关课程在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等如一致,经批准可直接转换成我校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定的国家证书;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经批准可转换成我校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条 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指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政府认定的行业证书等,证书主要包括大学英语4级证书、大学英语6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以上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等;
(二)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三)根据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度,经批准可直接转换成我校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八条 培训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培训证书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和岗位培训等方面证书;
(二)培训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三)根据培训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经批准可转换成我校相同或者相近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四)培训证书学分申请认定和转换为我校学历教育课程学分,有效期为学习者获得培训证书之日起的3年内。
第九条 思想政治类课程和体育课不在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课程范围。
第十条 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手续
(一)凡符合以上学分认定转换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本人填写并提交《广东社会科学大学学分认定申请表》,成绩单原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后,由教务部统一办理;
(二)教务部审查资料后,如符合规定,登记相关课程成绩,留存相关资料,如不符合规定,退回相关材料给学生;
(三)学生申请学分转换和认定成绩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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